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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帮朋友“捉奸”逼到情夫自杀!专业律师教你如何收集合法婚外情证据

发布时间:2024-03-20 人看过

  昆明的郑先生怀疑妻子有外遇,和一个男人(张某)到石林县一酒店开过房,他便到前台问服务员,是否能调监控录像,酒店服务员说只有派出所的警察才可。郑先生便打电话给在昆明做警察的朋友李某,他说媳妇失踪了几天,其老岳父要找麻烦,想请他帮忙。

  当晚9点左右,郑先生和李某见面后到了酒店前台,说:“我们要调取酒店的监控。”李某在出示了自己的警察证后,服务员就带着他们进入到前台调监控。

  从酒店监控里,郑先生看见了妻子进入酒店大厅及入住房间的画面信息,视频中出现一个男子进入到他媳妇所入住的房间内。李某帮着录过一段就走了。当晚,他们开车返回了昆明。郑先生回家里,把翻拍的视频拿给妻子和岳父看。看到证据后,妻子承认她和张某发生过关系。在郑先生的逼问下,妻子还承认了她和张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在郑某的车上发生过性关系。

  随后,郑先生打电话给张某:“这件事咋个解决?我的车都被你们玷污了,你拿20万元做个了断,我要换车。” 郑先生让张某回去跟她媳妇说清楚也算是个了断,但张某怕媳妇知道这个事情。最后,郑先生让张某拿10月1日前不解决的线万元。

  随后几天张某是焦头烂额,但实在是筹不出钱来,刚好走到一个农舍附近,万念俱灰,看见农药就一口闷下去,并割腕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非执行公务期间违规帮助他人调取视频监控,主观上是故意的。被害人张某自杀死亡与李某甲违规帮助他人调取监控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属多因一果的关系。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补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于是,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其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不利于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试想,如果认可公民的隐私权被非法侵害,那么就得认可同样手段对任何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商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及财产权的侵害;如果采纳一个民事主体的公共利益为理由、以非法手段所得的证据材料,那么,就得采纳任何民事主体以及非法手段所获证据材料,结果肯定是正当与神圣的目的因非法手段而出现相悖。相反,正确排除非法证据,“从个案来讲,可能使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但从整个社会来讲,却昭示了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岳母因怀疑岳父可能有婚外情,委托女婿进行调查,女婿梁某飞通过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助岳母离婚。记者17日获悉,7月5日,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以梁某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肇庆市居民林某因怀疑其丈夫杨某有婚外情,于是委托女婿梁某飞进行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梁某飞受其岳母委托,通过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的“永恒”、“天网”、“弥勒佛”、“7中”等人,先后花费人民币8万元购买了涉及120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各类公民信息合共17588条,并把上述相关信息转交给岳母,导致岳母与岳父离婚并由岳父补偿岳母一百万元人民币,岳父在端州区内的两套商品房也过户到梁某飞妻子名下。

  2016年6月12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发现梁某飞购买他人信息的行为,对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6月12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该案,经审查,认为梁某飞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17588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梁某飞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1、书证。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微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微信,有时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可能短信、微信谈到婚外情问题,都可保留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2、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订单和票据,电话的通线、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关于录像作为婚外情的证据,要求比较高。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非法证据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场所内的周围邻居、朋友等其他人,一般可请求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可以在房门口外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就能证明其出轨;

  2.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拖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

  一旦发现另外一方有婚外情之迹象,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甚至让专业律师起草保证书和忠诚协议书,在保证书和忠诚协议书中规定,一方出轨就要赔偿多少钱(具体金额);如果一方出轨,某某地方的房产就归另一方所有等等。一般来说,这些具有明确赔偿数额、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往往会获得法院的认可,据此认定保证书或者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QQ、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等很容易删除、篡改,不容易保存的证据,建议有条件的可以去公证,或者司法鉴定

  非法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收集的证据容易因为违法获取证据而被排除,同时还可能因为侵犯第三方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监听监视需谨慎。一般来说,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不违法,这样获取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在别人家里、办公室等场所安装摄像头、是违法的,这样获取的证据法院一般不认可。

  当发现对方与其他异性在宾馆开房或者其他地方同居,该怎么办?最好的方法是报警。报警不要说自己配偶在和别人鬼混,这样的情况警察认为是道德问题一般不出警。而要说自己看到配偶跟别的异性正在卖淫嫖娼,需要求助警察介入。警察出警后,警察会对男女双方做询问笔录,男女双方为了证明自己非卖淫嫖娼(卖淫嫖娼需要处于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肯定会承认是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并陈述很多有价值的内容,这样报警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婚外情一般都具有非常强的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异常困难,另外,如果取证途径不合法,法院亦不予采纳。因此,要完美地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是大有学问的。在这方面,如果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建议委托专业婚姻律师调查取证会比较妥当。

  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已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已。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已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已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已手中。

  相爱是一门艺术,爱是两个人一起成长,这就必须得有交流,有交流才有了解,有了解才有更深的爱。交流必然会有争执的可能,但这不是坏事,暴露矛盾相比掩盖矛盾来说,最终更有利于婚姻和谐,沉默不是解决问题,而只是隐瞒和回避问题。

  夫妻相处一定要彼此信任,给予彼此足够的空间。就如放风筝,你抓得越紧,风筝就可能会坠落,或者完全挣脱你的束缚飞得无影无踪。而你松紧适宜,风筝就翱翔天空,但这根控制的线还在你手中。同时,不要滥用对方给自已的宽容和自由权力。对方给自已以信任,要对得起对方的信任;;对方给自已以自由的空间,更要对得起这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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